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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为何不叫法人所有权?

时间:2022-07-05     作者:秦朴律师【原创】   阅读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什么是法人财产权?为什么不叫法人所有权?是不是立法搞错了呢?还真不是。

其实,这与当年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实践,是伴随国企改制不断深入的。在1993年中国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法人财产权”概念。

之所以没有叫“法人所有权”,主要是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公有制国有企业的财产当然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而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属于公司所有,由此可见,公司或者法人所有权的概念与我国公有制体制概念不可兼容。

可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搞改革开放,国有企业改制却绕不开建立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因此,对公司的财产独立,名义独立和责任独立的特有属性,既然要立法,一定也要对此有回应,该如何表述,也就成了一个问题。

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因为不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所以普遍把公司法人财产权看作是公司所有权的。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当然,为此,我国学界就此也发生了不少的争论,互相不能说服,也均存在不能自圆其说之处。为更好平衡各方利益,成功完成公司法立法,于是在立法技术上,采用了相对较为模糊和笼统的概念,即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来表述,并赋予其特定含义,于是就有了我们现在公司法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的表述,以至于在当今所有权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时候,该表述仍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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