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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识别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28     作者:秦朴律师【转载】   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18日

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要旨
  1.人民法院审查受理重整案件应当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良好、技术工艺先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行业具有发展前景的可认定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  2.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且该营业事务的保留有利于重整的,可认定为具有必要性;债务人具有自行管理的意愿、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可认定为具有可行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组除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外,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
案例正文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查受理重整案件应当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良好、技术工艺先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行业具有发展前景的可认定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

    2.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且该营业事务的保留有利于重整的,可认定为具有必要性;债务人具有自行管理的意愿、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可认定为具有可行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组除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外,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性质、债权形成的原因等情况的不同进行分组,并分别制订减债、留债、债转股等差异化的受偿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案件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2015年2月5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4号民事裁定(2016年6月20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14号民事裁定(2018年11月5日)

    基本案情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桑普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平板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的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BOT全产业链经营,在太阳能基础领域和系统集成领域曾多次开创行业先河,包括:首家完成高层住宅平板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首创太阳能热水系统BOT经营模式、首家在华南地区建成年产90万㎡世界排名第二的平板太阳能板芯和选择性涂层生产线等,拥有逾25万名在校大学生使用的BOT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BOT项目)。

    由于太阳能产品市场行情变化、生产规模扩大过快、大量对外融资致使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以及银行不断收紧贷款等因素,鹏桑普公司于2014年出现债务危机。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鹏桑普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鹏桑普公司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热水系统BOT经营,即由鹏桑普公司投资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在一定期限内负责该热水系统的运营、维护、售后服务,在期限届满后将热水系统整体移交业主方。在进入重整程序前,鹏桑普公司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多个高校已开展BOT项目经营,在其出现债务危机后,由于自身资金链断裂和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运营、维护资金缺乏,原有的BOT项目运转已出现严重困难。在重整期间如不妥善安排BOT项目的经营,一旦鹏桑普公司严重违约,不仅严重影响到高校约25万名大学生日常用水,亦将导致其BOT项目运营价值归零,严重影响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经充分调研,深圳中院同意债务人关于本案采用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并确定债务人和管理人的各自职责,强化管理人的监督责任,保证重整程序合法有序推进。管理模式确定后,鹏桑普公司在重整期间维持了自身BOT项目的正常运转,经营收入实现了同比增长。

    在指导公司维持BOT项目的正常运转,维护公司资产价值的同时,深圳中院积极指导公司和管理人引入重组方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鉴于鹏桑普公司债权人类别较多,诉求不同,且重组方亦对其投入资金有一定条件的实际情况,深圳中院组织管理人和债务人法律顾问多次研究沟通,指导鹏桑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很好地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员工、股东、重组方等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鹏桑普公司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为28.46%,由于核心BOT项目业务在重整期间得以维持并有所增长,重组方和鹏桑普公司对重整成功的信心得以提升,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确定了全额清偿的标准,结合债权人的不同诉求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并区分股东经营责任设置了不同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比例。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和出资人认可,2016年5月23日,重整计划获表决通过。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裁定批准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2018年11月,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做出(2017)粵0303刑初23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瑞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陈瑞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场缴获的假冒尼康、索尼、佳能相机(摄像机)电池、电池充电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宣判后,陈瑞光以本案存在刷单情况、一审法院将所有的数额全部认定为销售数额错误以致量刑过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销售的全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粤03刑终170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3刑初236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3刑初236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三、现场缴获的假冒尼康、索尼、佳能相机(摄像机)电池、电池充电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裁判理由

    法院受理深圳市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鹏桑普公司的重整申请的裁判理由:鹏桑普公司不能清偿利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同时鹏桑普公司经营的太阳能业务属于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因此,利商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受理深圳市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鹏桑普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批准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判理由:鹏桑普公司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鹏桑普公司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以及出资人组分别表决通过。鹏桑普公司提请本院批准的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内容完备,债权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之前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对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依法进行了披露,同时鹏桑普公司在会议上对草案进行了说明并接受债权人和出资人的询问。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故裁定批准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鹏桑普公司重整程序。

    法院确认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判理由:按照《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分类清偿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鹏桑普公司已全额清偿了职工债权和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10万元至70万元部分的债权第一批清偿金额亦已全部支付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实施延期清偿的普通债权的延期清偿手续已全部完成,用于清偿债权的股权划转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由此可见,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已经达到,故裁定确认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合议庭成员:慈云西、霍雨、谢继宇)
  (编写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慈云西)





法院评论

  案例注解
  本案是在重整程序中维持营业,依法合理确定债务人和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职责,实现企业困境重生并维护社会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受理之前如何进行重整识别,受理后如何保证鹏桑普公司的核心业务BOT项目的正常运转,确保其重整价值是案件面临的首要难题。在BOT项目得以稳定运转后,如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满足不同利益主体诉求,平衡各方利益是案件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
  一、从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的角度进行重整识别
  深圳中院在重整申请的审查受理过程中发现,鹏桑普公司作为一家新能源企业,先后获得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商标和产品分别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在太阳能基础领域和系统集成领域掌握了核心技术并且多次开创行业先河,包括:首家完成高层住宅平板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首创太阳能热水系统BOT经营模式、首家在华南地区建成年产90万㎡世界排名第二的平板太阳能板芯和选择性涂层生产线、建立广东省行业内唯一一家省级太阳能热利用工程实验室等。同时,鹏桑普公司拥有逾25万名在校大学生使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创了学校、企业和学生的多赢局面,成为校园太阳能热水供应BOT经营模式的领导者。作为国内平板太阳能行业中首家在铜铝复合、镀黑铬和真空镀膜三大系列平板集热器产品同时通过欧盟Solar-Keymark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及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证的企业,鹏桑普公司产品热销国内外。可见,其具有较为明显的先进技术工艺与广阔的市场前景。
  其次,鹏桑普公司陷入困境的原因在于太阳能产品市场行情变化、生产成本及人工成本快速上涨,以及生产规模扩大过快、大量对外融资致使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等因素,导致鹏桑普公司经营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加之银行不断收紧贷款,造成企业在短期内偿债压力增大,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危机,而非高污染、高能耗、连年亏损,产品没有市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僵尸企业。另一方面,鹏桑普公司一旦破产清算,鹏桑普公司正在管理的、拥有逾25万学生使用的合同能源管理BOT项目将被迫停止,除鹏桑普公司前期巨大投入无法收回导致债权人损失外,还可能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相反,作为一家曾在2008-2011年间连续四年在深圳太阳能行业纳税第一的企业,如鹏桑普公司重整成功,各利益相关方均将从企业重生中获益,不仅可以保持鹏桑普公司继续营业,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恢复盈利能力,继续为深圳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而且通过新投资者的引进以及现有资产的有效整合,也能使债权人获得相对破产清算更高比例的清偿,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税源得以维持。由此可见,鹏桑普公司亦具有拯救价值和拯救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3月4日颁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对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作出了规定。其中指出: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正是在前述重整识别的基础上,深圳中院裁定受理了鹏桑普公司重整案件。不仅契合了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思路,也契合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
  二、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但该法条立法表述较为原则,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申请的自行管理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事宜缺乏具体的审查依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重整案件的实际情况,坚持市场化导向,多角度审查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债务人和管理人职责,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并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
  深圳中院首先对自行管理申请进行了必要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鹏桑普公司核心业务BOT项目能否维持正常运转,实现保值增值是其重整能否成功的核心因素。在本案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可以充分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利用其对业务和经营熟悉的优势,维系营业,保护资产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管理人账户收支款项及依法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化解了公司银行账户冻结,运营资金难以保障的难题,在此基础上保证了BOT项目的正常运转和资产保值,为重整成功提供了重要保障,鹏桑普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不仅维持自身BOT项目的正常运转,还将保障25万名在校大学生用水切身利益。
  同时,深圳中院在自行管理的可行性审查过程中主要结合债务人自身的管理意愿和能力、内部治理结构、经营团队配置、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审查。法院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治理结构完整,亦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条规定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同时,其在进入重整程序之前,聘请中介机构作为其自行管理的专项法律顾问,对重整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在此情况下,其自行管理具有可行性。
  三、以市场化手段平衡和保护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鹏桑普公司债权类型复杂,除了普通债权之外,还包括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中,亦可分为金融机构债权、民间借贷债权、供应商债权等多种类型。考虑到有财产担保债权所对应的担保物是公司后续经营所必须,重整计划规定了延期付息的清偿方案,取得了该类债权人的支持。对于拖欠的职工债权1100余万元,重整计划规定了全额清偿方案,由此保障了职工权益和公司经营的稳定。在普通债权中,债权金额低于10万元的债权人绝大部分为供货商,重整计划规定以现金方式对其实施全额清偿,由此保障了后续的合作。对于金融机构普通债权,考虑到当时法律对于金融机构债转股的限制,重整计划规定对于该类债权人采取延期减息全额清偿的方案。对于民间借贷类普通债权,重整计划规定了债转股的清偿方案,如能重整成功,该类债权人实际上也获得了全额清偿。在此基础上,公司180余名职工权益得到了保护;160余家债权人共计约5.9亿元债权通过“以股偿债清偿方案”和“延期现金清偿方案”均获得了全额清偿,远高于普通债权在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28.46%的清偿率,债权人利益得以最大化保护。
  鹏桑普公司股东中,亦可区分为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投资类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以及职工持股平台股东这三种类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区分了参与经营股东和非参与经营股东,根据股东责任设定不同的调整比例,将调整的股权用于清偿债务。同时,根据重组方的诉求,确定重组方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上述方案不仅实现了各类股东之间及其与新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实现了利益平衡。
  四、鹏桑普公司重整所取得的积极效果
  作为一家民营的新能源企业,虽然重整后的鹏桑普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但仍然属于民营企业,而且,也为原创始人保留了合理的股份。因此,鹏桑普公司的重整,体现了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引导和保护。
  鹏桑普公司重整之后,其董事会得以改组,治理结构更为健全、合理,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将能够避免盲目扩张。而且,鹏桑普公司重整成功过程中实施的债转股方案不仅优化了其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了企业杠杆率,也为后续顺利对接资本市场奠定了基础。
  重整程序的适用,为鹏桑普公司的业务发展赢得了喘息之机,不仅使涉及25万在校大学生用水的BOT项目恢复正常经营,而且重整后还在江苏、河北等地开拓新业务,增加了近万名使用鹏桑普公司产品的在校大学生,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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