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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识别典型案例时间:2022-07-28 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要旨 1.人民法院审查受理重整案件应当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良好、技术工艺先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行业具有发展前景的可认定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 2.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且该营业事务的保留有利于重整的,可认定为具有必要性;债务人具有自行管理的意愿、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可认定为具有可行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组除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外,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 案例正文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查受理重整案件应当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良好、技术工艺先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行业具有发展前景的可认定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 2.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且该营业事务的保留有利于重整的,可认定为具有必要性;债务人具有自行管理的意愿、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可认定为具有可行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组除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外,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性质、债权形成的原因等情况的不同进行分组,并分别制订减债、留债、债转股等差异化的受偿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案件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2015年2月5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4号民事裁定(2016年6月20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14号民事裁定(2018年11月5日) 基本案情 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桑普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从事平板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的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BOT全产业链经营,在太阳能基础领域和系统集成领域曾多次开创行业先河,包括:首家完成高层住宅平板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首创太阳能热水系统BOT经营模式、首家在华南地区建成年产90万㎡世界排名第二的平板太阳能板芯和选择性涂层生产线等,拥有逾25万名在校大学生使用的BOT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BOT项目)。 由于太阳能产品市场行情变化、生产规模扩大过快、大量对外融资致使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以及银行不断收紧贷款等因素,鹏桑普公司于2014年出现债务危机。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鹏桑普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鹏桑普公司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热水系统BOT经营,即由鹏桑普公司投资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在一定期限内负责该热水系统的运营、维护、售后服务,在期限届满后将热水系统整体移交业主方。在进入重整程序前,鹏桑普公司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多个高校已开展BOT项目经营,在其出现债务危机后,由于自身资金链断裂和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运营、维护资金缺乏,原有的BOT项目运转已出现严重困难。在重整期间如不妥善安排BOT项目的经营,一旦鹏桑普公司严重违约,不仅严重影响到高校约25万名大学生日常用水,亦将导致其BOT项目运营价值归零,严重影响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经充分调研,深圳中院同意债务人关于本案采用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并确定债务人和管理人的各自职责,强化管理人的监督责任,保证重整程序合法有序推进。管理模式确定后,鹏桑普公司在重整期间维持了自身BOT项目的正常运转,经营收入实现了同比增长。 在指导公司维持BOT项目的正常运转,维护公司资产价值的同时,深圳中院积极指导公司和管理人引入重组方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鉴于鹏桑普公司债权人类别较多,诉求不同,且重组方亦对其投入资金有一定条件的实际情况,深圳中院组织管理人和债务人法律顾问多次研究沟通,指导鹏桑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很好地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员工、股东、重组方等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鹏桑普公司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为28.46%,由于核心BOT项目业务在重整期间得以维持并有所增长,重组方和鹏桑普公司对重整成功的信心得以提升,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确定了全额清偿的标准,结合债权人的不同诉求制定了不同的清偿方案,并区分股东经营责任设置了不同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比例。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和出资人认可,2016年5月23日,重整计划获表决通过。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裁定批准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2018年11月,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做出(2017)粵0303刑初23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瑞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陈瑞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场缴获的假冒尼康、索尼、佳能相机(摄像机)电池、电池充电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宣判后,陈瑞光以本案存在刷单情况、一审法院将所有的数额全部认定为销售数额错误以致量刑过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销售的全部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粤03刑终1707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3刑初236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3刑初236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三、现场缴获的假冒尼康、索尼、佳能相机(摄像机)电池、电池充电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裁判理由 法院受理深圳市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鹏桑普公司的重整申请的裁判理由:鹏桑普公司不能清偿利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同时鹏桑普公司经营的太阳能业务属于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因此,利商公司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受理深圳市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鹏桑普公司的重整申请。 法院批准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判理由:鹏桑普公司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鹏桑普公司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以及出资人组分别表决通过。鹏桑普公司提请本院批准的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内容完备,债权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之前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对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依法进行了披露,同时鹏桑普公司在会议上对草案进行了说明并接受债权人和出资人的询问。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故裁定批准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鹏桑普公司重整程序。 法院确认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判理由:按照《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分类清偿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鹏桑普公司已全额清偿了职工债权和1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10万元至70万元部分的债权第一批清偿金额亦已全部支付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实施延期清偿的普通债权的延期清偿手续已全部完成,用于清偿债权的股权划转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由此可见,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已经达到,故裁定确认鹏桑普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合议庭成员:慈云西、霍雨、谢继宇) (编写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慈云西) 法院评论 案例注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