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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不能给相对人设置负担或义务时间:2022-09-28 转账凭证附言中注明“借款”用途,应该如何理解?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不能当然作为借款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 欠条,也是当事人单方书写的承诺,能不能构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呢? 何谓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能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不能单纯为他人设定义务,即单方法律行为一般都是给予他人以某种利益(如遗嘱行为系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定权利),或对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无权代理的承认等)。 例如,欠条就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欠款人的欠款承诺,只需要欠款人明确表示而无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本质上,欠款人所作出的承诺是给予他人以某种利益,相对人因此纯获利,因此,基于民法自治原则,我们给予积极评价,承认他有效而无需相对人配合。 但是,若在欠条上同时还书写了可能给当事人增加负担的内容或条件,则该负担行为不能当人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上述转账凭证附言备注“借款”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增加相对人负担或设定条件的行为,因而只能对转账人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欠款人将备注有可能给当事人增加负担内容或条件的欠条,交给相对人,相对人也接收了该欠条,能不能视为相对人对欠款人所附负担内容或条件的默认呢?因为相对人并未签字同意,所以不可能是明示同意。 不能视为默认。当事人接收了欠条的行为,并不当然视为对欠条全部内容的默认。换言之当事人在接收欠条后,并不丧失对欠条内容的认可选择权,即:对其有利的可以明示认可,对其不利的也有权选择不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