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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不能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另诉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2-10-13     作者:秦朴律师【原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不能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另诉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中,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可能会针对债务人的原股东,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法院在审理后居然支持了债权人的上述主张,比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0117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就是如此。

对此,笔者提出异议,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不能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另诉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破产衍生诉讼应该优先适用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公司法。

破产法与公司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基本法,公司法解释二的效力从属于公司法,二者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无法适用依据法律位阶确定的规则,应采用专门性标准确定的规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另诉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属于破产衍生诉讼,还是应该优先适用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公司法。换言之,公司法领域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不适用于破产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不同,强制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的制度目标不同、适用条件不同以及规则设计不同。

二、破产法就有关责任人员已经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由上述规定可知,“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不是股东的义务,所以出现未能“妥善保管”的问题也不应追究股东的责任。

且《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还专门规定了其责任,指出:“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应当充分贯彻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不当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据此,破产法并没有把因债务人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导致企业无法清算的责任直接追究到股东身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不能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另诉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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