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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善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形成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协同处置企业破产的工作机制,提升我市办理破产的质量指数,现将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财产调查、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征信修复、处置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内容 (一)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等问题。(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三)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督促管理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研究税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执法尺度:协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破产企业税票开具和征信修复;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责任部门:市中院、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协调加大对于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调整等政策;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应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营委会) (五)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协调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责任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 (六)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碍清算等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力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地万金融监管局) (七〉协调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力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协调处理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问题:协调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协调简化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注销、账户信息提取等工作。(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九)协调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指导和监督管理人自律管理。(责任部门:市中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万金融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十)协调建立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统筹解决破产费用预付、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责任部门:市中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十一)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信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联席会议经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 (二)专题会议制度。 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协调解决破产案件个案推进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破产案件平稳有序推进。 (三)联合调研和提案制度。 建立联合调研和提案制度。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